在国内监查和稽查中最常发现的问题之一,就是受试者仅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,知情同意的过程却没有记录到原始病历里
有同学就问了,GCP的哪一条规定,知情同意的过程必须记录到受试者的原始病历上呢?
实际上各国GCP都没有直接规定知情同意的过程必须记录到患者的原始病历上,无论是中国的GCP(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),还是ICH E6(ICH GCP)
相关的文字要求,只是在美国的法规21CFR312.62中有关研究者对临床研究资料保管的要求中有提到。
21CFR312.62 (b) Case History(病史记录)规定:在受试者的病史记录中必须记录每位受试者在参与临床研究之前,就已经获得了知情同意书。
所以,我们可以理解为在患者的病历记录里必须记录这个过程。但是,在该法规的同一条中也提到,已经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也是病史记录的一个部分。
一般项目组都会提供一个知情同意记录过程的模版的,这玩意也各项目基本通用的SOP,差不多,因为必须要记录的东西,大概也就那些。如下:
受试者XXX于X年X月X日,哪位医生向他介绍了一项”某某临床试验,跟试验方案名字一样就行”,并医院签署了知情同意(写清签署知情的版本号、版本日期)。
知情过程中,患者有提出哪些问题,如实记录,研究者如何回答的,如实记录,新版gcp明确要求一定要都记录下来,患者一点疑问没有显然不太正常。
患者听回答后满意并知悉,同意遵循方案的要求,自愿参加试验,并在具体几点几分签署了知情同意书,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。分配患者筛选号XXX。
知情同意的过程记录大概就是这样,如果项目要求更详细一点,可能还要在原始病历里写上患者姓名缩写、人口学信息啥的等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