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药物临床试验中,不良事件是评价试验药物安全性的重要指标。正确识别、评估、收集和报告不良事件对试验药物的安全性评价至关重要,这直接影响到试验药物的获批上市。2020年版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(GCP)调整了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,强调了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管理的总体责任,并提高了申办者进行药物试验安全警戒工作的要求。
在实际的临床试验中,会遇到各种令人头疼的问题,例如如何修正和补充错误或遗漏的AE记录,以什么名称报告AE,以及从何时开始收集AE等等。为了帮助各位临床研究人员更准确地记录和报告不良事件,我们收集了相关答案。
问题1
对于已经上报过总结报告的SAE,发现之前上报的内容有误需要修正,应该以什么样的形式修正?
回答
对于已经上报过总结报告的SAE内容有更新,应在正文中详细描述信息更正的前因后果,并以总结报告的形式遵照法规要求上报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、卫生行政部门及申办方。
【法规依据】
2020版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(2020年7月1日起施行)第四章第二十六条:除试验方案或者其他文件(如研究者手册)中规定不需立即报告的严重不良事件外,研究者应当立即向申办者书面报告所有严重不良事件,随后应当及时提供详尽、书面的随访报告。
问题2
某肿瘤项目,在诊断为骨髓抑制的SAE 总结报告完成后,申办方要求将骨髓抑制拆分为中性粒细胞计数降低、白细胞计数降低、血小板计数降低等具体指标降低进行上报,这种情况需要上报随访报告还是总结报告?
回答
不建议将其拆分进行上报。
肿瘤项目的AE按照CTCAE来进行评估。CTCAE4.03以及CTCAE5.0中均有“骨髓细胞过少”的诊断,诊断优于指标改变,故不建议将其拆分重新上报,建议与申办方再次沟通。
【法规依据】
《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·广东共识》(2018)3.1 不良事件名称的确定:不良事件的名称应该是医学术语,应优先使用医学诊断。即如果多项症状、体征和实验室异常值可称为或归属于一种疾病或者损害的表现,则将此作为一个不良事件。如无法明确诊断,则使用症状/体征。当后期诊断明确时,对记录进行更新,以诊断取代之前的症状/体征。
问题3
某项目,多个受试者日记卡无不适记录,但受试者回研究中心随访时却告知研究者某天某部位疼痛等不适,研究病历如实记录相应不适主诉AE。目前受试者已完成试验,请问日记卡与病历记录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如何解决?
回答
1)就结果而言,这种情况并不涉及数据真实性问题,同时也不涉及AE的漏报,主要在于研究者观察和问诊比受试者自行记录的信息更仔细,两者并不冲突。但是鉴于多本日记卡都出现了这种情况,可能会质疑研究者对受试者教育不当。
2)研究者可以在后续病历中补充说明:研究者与受试者深入沟通,受试者告知自身不适主诉,但对于日记卡的记录部分理解有误,例如受试者以为日记卡中仅需记录与药物相关的不适;或受试者误以为只需要记录填写日记卡时身体是否出现不适等。
问题4
某肿瘤项目,研究者根据受试者喉咙痒、咳嗽的症状记录AE为“感冒”(感冒不属于医学诊断),经查看,CTCAE中类似的情况记录为“上呼吸道感染”,那么AE的名称应当如何记录呢?
回答
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有狭义与广义之分。狭义的上呼吸道感染又称普通感冒;广义的上呼吸道感染是一组疾病,分为病毒感染与细菌感染。常见疾病包括普通感冒、流行性感冒、病毒性咽炎、喉炎、疱疹性咽峡炎、细菌性咽-扁桃体炎。根据病历,研究者根据受试者症状记录的AE名称为“感冒”,如果研究者无法区分此处的“感冒”与“病毒性咽炎、喉炎、疱疹性咽峡炎、细菌性咽-扁桃体炎等”的区别,就狭义而言,可以记录为“上呼吸道感染”。
问题5
项目组要求签署ICF时仍然持续的疾病记录为现病史,AE收集时限自签署ICF开始。受试者签署ICF前血脂升高,基线访视后血脂恢复正常。后续研究期间受试者多次反复发生血脂升高之后恢复正常的情况。请问这种血脂升高应如何记录?
回答
参考《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·广东共识》(2018)对于反复发生的不良事件规定,由研究者判断反复出现血脂升高前后是否关联,1)如有关联,记录为现病史,并以最早出现血脂升高为开始时间;2)如无关联,根据方案要求,研究期间出现的血脂升高记录为AE。
【法规依据】
《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·广东共识》(2018):
3.2不良事件的开始时间:从安全性评价的保守原则出发,以“出现症状的时间”作为开始时间更不易遗漏安全信息或低估安全隐患。
7.2 反复发生的不良事件:对于一段时间内反复发生的不良事件,应考虑是否需要作为新的事件进行记录。1)如果前后是有关联的(属于之前不良事件的进展或者复发),建议作为同一不良事件进行记录,并结合之前的记录对严重程度进行说明(如药物导致的手足皮肤反应,可持续存在,但时轻时重)。2)如果前后并无关联的(如研究不同阶段出现的两次肺部感染),则分别作为单独的不良事件进行记录,并且尽可能在原始记录中提示受试者近期内曾出现过相似不良事件,以便申办者在处理报告时判断是否需要对报告进行合并。
问题6
根据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(局令第3号)规定:不良事件(Adverse Event),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,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。但方案规定:不良事件从签署ICF开始。既然还没用药,为什么签署ICF后到基线前需要记录不良事件呢?
回答
通常情况下,申办者为了收集更全面的安全性信息,要求自签署ICF开始收集不良事件,以便与基线对比,更密切地监测不良事件进展,后续可以更好地加强试验风险管理。另外,方案规定的AE收集时限涵盖了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(局令第3号)于AE的时间定义,两者并不冲突。